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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18人公告(第二批)返回公招列表 >>

2023-04-23

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8名应届毕业生(第二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应聘资格条件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见附件)

(二)应聘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在校期间为非在职的2023年全国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国(境)外留学毕业生〕。考生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

3.专业对口,符合相关岗位专业要求,具备与拟聘用岗位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年龄不超过35岁(1988年4月1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需符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1993年4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1988年4月1日后出生)。

6.北京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

7.符合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党籍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4月28日17:00截止。

2.报名方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每名报考者限报考1个岗位。报考考生可直接在浏览器中搜索网址202.108.98.98登录报名系统。

考生登录报名系统后须先注册,待填写完毕相关信息并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分配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再次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凭证,报名者须牢记!

(二)资格审核

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进入考试人员。未进入下一环节人员不再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比例未达到5: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由民政部机关党委(人事司)统一组织,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仅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岗位,经资格审核合格者,可直接进行面试。

面试在笔试成绩公布后适时组织。以考生笔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线)由高到低为序,分岗位按拟招聘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5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考试综合成绩的计算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直接进行面试的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综合成绩)。

(四)体检、考察

以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为序,分岗位按与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因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候选人空缺,按该岗位考试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线)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拟聘人选名单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民政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六)试用期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工资福利待遇

解决事业编制,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四、特别提示

本次公开招聘将依据教育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审核,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以与招聘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考生须在招聘过程中保持通讯畅通,并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准确,否则将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监督电话:010-58123344

技术咨询电话:010-58123758

民政部机关党委(人事司)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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